现在,我国已有修建物总量已超越400亿㎡,且每年新增20亿㎡以上的新修建。据一些专家估计,约有30%~50%的修建物呈现稳定性失效或进入功用退化期。也有计算资料表明:约有25亿㎡的修建物急需进行判定与加固处理。不论是前者仍是后者,都显示出加固工程量的巨大。
可是,在当前加固工程如此深重的状况下,不和谐的是结构加固规划部队中,经验不足的规划人员占较大比重,致使加固工程失误事例时有发生。
关于结构的加固规划运用年限的重大问题更感利诱,难以正确把握。那么,修建结构加固的规划运用年限怎么确认?
《混凝土结构加固规划标准》GB50367-2013规则: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规划运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认:
1.结构加固后的运用年限,应由业主与规划单位共同商定。
2.当结构的加固资料中含有合成树脂或其他聚合物成分时,其结构加固后的运用年限宜按30年考虑;当业主要求结构加固后的运用年限为50年时,其所运用的胶和聚合物的粘结功用,应经过耐长时刻应力效果能力的检测。
3.运用年限到期后,当从头进行的可靠性判定以为该结构作业正常,仍可持续延伸其运用年限。
4.对运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时查看其作业状态。查看时刻距离可由规划单位确认, 但一次查看时刻不应迟于10年。
5.当为部分加固时,应考虑原修建物剩余规划运用年限对结构加固后规划运用年限的影响。
为此,可考虑分级处理: 即分为抢修加固、暂时加固、短期加固和长时刻加固四级,并相应规则其规划运用年限。
抢修加固
有的修建由于种种原因已被判定为风险房屋(整体或部分),但又因特别原因此不能即行撤除重建,即所谓"被判死缓",也有某些修建遭受爆破、火灾等偶然事件引起的部分损坏,则有必要即行抢修加固。主张抢修加固后的运用年限一般不应超越1年。这种状况加固后应常常查看(如三个月做 一次),以防再次发生险情。
暂时加固
为与"统一标准"相和谐,关于一些暂时性结构或已有修建结构遭受火灾、地震、爆破等损坏,业主要求应急加固,然后从长远考虑后再进行处理时,可采纳暂时加固。
主张暂时加固的规划运用年限一般不超越5年,并应加固后每年查看一次;到期后,若从头进行的可靠性判定以为该结构作业正常,则仍可恰当延伸其运用年限。
短期加固
短期加固一般适宜于已执役30年左右的修建物需改动运用功用(包含增层、改造)引起的加固状况,或业主运用要求仅需此期限要考虑撤除翻建,以及城市规划部门有要求的状况。
主张短期加固的规划运用年限一般不超越25年。这与"统一标准"对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规则的25年也是相和谐的。有必要指出,短期加固规划时所取用的可变荷载值除应按现行"荷载标准"的规则采纳外,还应按下一步方针运用期乘以小于1.0的折减系数予以折减。
长时刻加固
长时刻加固一般适宜于在役时刻不长或执役不超越20年的修建物因各种原因所需的加固。一般状况下其加固规划运用年限为30~50年或更长。此外,在建工程所需的加固,应按新建工程即50年考虑。这时,加固规划应恪守"混凝土加固标准"的有关规则。
应该指出,关于一些纪念性修建物和特别重要的修建结构,以及业主以为其修建物保存价值,而加固费用也不成问题,则可商定一个超越50年的规划运用年限。
这样,加固规划时其可变荷载取值除应按"荷载标准"规则的取值外,应乘以大于1.0的荷载扩展系数,而资料强度值除应按有关规则取值外,应乘以小于1.0的折减系数予以折减。扩展系数和折减系数应根据商定的实践规划运用年限按"统一标准"有关规则的概率分布及相应的计算系数确认。
应强调指出,业主和规划方在商定加固规划运用年限时,前者应耐性听取后者的技术经济分析定见;后者也应尊重前者所提的运用功用和运用年限的要求。两边有必要在被加固修建物的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可靠、施工便利、节能环保前提下获得共识。